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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嚴禁政府項目要求企業墊資建設!未落實資金來源一律不得開工?!
5月18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健康發展有關情況。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徐曉蘭談到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重點如下:
徐曉蘭表示,當前,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是許許多多中小企業心中的痛點。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部署2022年在全國范圍開展組織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集中化解拖欠,嚴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
一是加強情況排查,集中力量化解。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采購工程、貨物、服務所形成的賬款拖欠,5月底前,各地區、各部門要完成全面排查,并建立臺賬,加大集中化解力度。對于無分歧欠款,要發現一起清償一起,如果確有還款困難的,6月底前必須要提出明確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方式。對于有分歧欠款,要推動協商解決或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工信部組織有關法律機構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二是加強統籌協調,壓實主體責任。本次專項行動設立了協調小組,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組長單位,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銀保監會為副組長單位,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落實。壓實地方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各省對本地區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負總責,明確具體措施、時間節點,限期辦結。各有關行業部門和監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地方,積極做好本領域拖欠化解工作,加強對所監管對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處理。
三是加強信息披露、強化約束懲戒。建立拖欠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大型企業、大型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中小企業賬款情況的信息披露,做好商業匯票逾期信息披露工作。今年,國務院大督查、減輕企業負擔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綜合督查,將對各地方防范和化解拖欠工作情況做重點督查。強化考核與監督,嚴格落實壓縮非剛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對相關責任主體及責任人的問責和懲處力度。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四是加強源頭處理、健全長效機制。嚴格執行《政府投資條例》,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和政府投資資金預算管理,對于沒有落實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以各種方式要求企業墊資建設。研究完善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政策。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配套制度建設。
五是加強融資支持、強化對企服務。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發揮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等作用,通過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進一步流轉盤活應收賬款。通過“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等,組織各地和有關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維權等服務,幫助其加強合同管理,防范應收賬款逾期等風險,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政府投資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個《條例》有多大的執行力?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第22條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明確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墊資”,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及時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4、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投資條例》自施行以來,截至目前,已有17省市自治區發文跟進,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多省市印發《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四川
3月11日,四川省發改委發布《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墊資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
明確了不得墊資建設
1、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原則上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安排預算。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3、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明確了對墊資建設的處罰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違規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未通過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不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造成較大影響的。
貴州省政府印發《貴州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與四川省類似,其處罰措施也很重。
第五條?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嚴禁地方政府以建設—移交、帶資承包、墊資施工、不動產虛假登記抵押等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嚴禁違法分包、轉包政府投資項目,嚴禁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通過第三方借資或者由施工單位墊資、借資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單位將已撥付或者已落實的資金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
第四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按程序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按規定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未履行決策評估程序,或者不按規定程序報經政府同意,就進行立項批復、開工建設、安排預算、撥付資金;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四)未按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五)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六)對決策評估的有關要件、數據等弄虛作假;
(七)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或者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八)因決策失誤導致項目停建、緩建、爛尾、遺留且造成損失的;
(九)必須進行項目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違規以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十)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江西省政府印發《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支付。
項目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重慶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定結算程序開展資金結算,對具備條件的項目,財政資金應當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規定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建設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或者財務決算手續;
(十)未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山東2020年11月9日,山東省印發《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未提及此內容。
2021年6月3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等12部門出臺了《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十條措施》。明確: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規范工程結算行為,切實縮短結算周期。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陜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2020年10月20日,寧夏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資金來源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施工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各方簽訂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2020年8月4日,江蘇省政府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020年8月3日,云南印發《云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印發《吉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工程進度、合同約定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違規舉債、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020年3月6日,甘肅印發《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因資金籌集責任不落實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定結算程序開展資金結算,對具備條件的項目,財政資金應當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支付。
第六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河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協議,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在合法合規使用資金前提下,加快支付進度。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項目建設,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或者政府投資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七)未按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安徽
安徽暫未印發《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但在其他文件多次提及此內容。
一2020年12月,安徽省人大通過對《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修訂;自2021年3月起,《條例》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明確: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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